关于集发资料主论坛: 但实践中,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对犬只的管理是否存在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取证相当难,这就导致责任界限极其模糊、司法标准不清晰。没有明确刑事责任方面的条文,难以追究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导致绝大多数犬只伤人案件只能以追究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的民事责任而终结。
简介:
集发资料主论坛: 如可规定:“公共场所,若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放任犬只失去控制产生危险,就是犯罪行为,处以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若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造成死亡,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